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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危险驾驶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2000********,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元阳县,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县**乡**村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2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曹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金平县大寨街大寨KTV门口时被大寨乡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对其进行抽取静脉血液。经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曹某甲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98.1㎎/100ml血。

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甲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琳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金平县**乡**村委会,联系方式1591287****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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