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9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 11月27日被本院作酌定不起诉。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曹某甲因危险驾驶被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4月6日晚,被告人曹某甲同其父亲曹某乙在荣县高山镇半边坡村9组其姑爷谢某某家里喝酒吃饭回家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川KL****号小型汽车,从荣县高山镇沿高双路往双石镇方向行驶。23时许,行驶至CW24高双路2公里+900米路段时,掉入左侧路边水沟,并与山体相撞,造成川KL****号小型汽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曹某甲为了让保险公司理赔,电话联系其同学徐某甲为其顶包。荣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和勘验过程中发现徐某甲为被告人曹某甲顶包,遂将被告人曹某甲带回荣县双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对被告人曹某甲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浓度为:86mg/100ml。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曹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2.2mg/100ml。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接出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曹某乙、徐某乙、徐某甲、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抽血视频、吹气视频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君
程德容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90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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