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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曹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6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镇**村**屯**室)。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

前科劣迹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强制措施情况

批准逮捕(无)

日期

拘    留(无)

日期

取保候审(√)

日期

2020年9月16日

办理案件流程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事实

2020年9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曹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E****W宝来轿车沿大同区萨大路、高七路、高兴街行驶,后将车开到大同区高台子镇3-14号楼西侧路边停下,与小区内施工人员发生纠纷,对方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后将曹某甲当场查获。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曹某甲血样乙醇含量为191.5mg/ml。已属醉酒驾驶。

证据清单

1、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材料;

3、证人王某某、曹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的鉴定意见。

罪名认定

被告人曹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

从重

法定

从轻

坦白、认罪认罚

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

从重

酌定

从轻

其他情节

量刑建议

拘役

三个月

罚金

人民币4,000元

备    注

1. 被告人曹某甲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此    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秀云

检  察  官:周  群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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