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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东明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甲于2020年3月24日6时许,无证驾驶无牌号三轮摩托车沿东明县海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明县大屯镇东夏营村路口处时,前方同方向骑电动自行车的安某某因与其前方同方向曹某乙驾驶的装载树苗的鲁******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而倒地。被告人曹某甲因未保持安全车速和安全车距,驾驶装载有树苗的摩托三轮车将倒地的安某某辗轧后又撞到的路东侧的树上,致安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曹某甲受伤、钱江牌三轮摩托车损坏。经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曹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安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人曹某甲于2020年4月7日自动到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法医学检验鉴定书等;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证人曹某乙证言;6.被告人曹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庆祝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东明县**镇**村**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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