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197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济南**公司员工,户籍及现住址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23时14分许,被告人曹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槐荫区纬十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大槐树街纬十一路路口南口处时,与已停车准备载客的曹某乙驾驶的鲁******号出租车追尾,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槐荫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检验,被告人曹某甲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2±3.8mg/100ml,达到醉酒值。事故发生后,曹某甲已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曹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及到案证明、户籍证明信、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款凭证;2.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曹某乙、俞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但较轻微,且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明

检察官助理:吕杰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和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