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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街道**村**路**号巷**号,住济南市莱芜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9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8时20分,犯罪嫌疑人曹某甲驾驶号码为鲁******的小型轿车沿莱芜区龙潭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华书店路口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莱芜区大队的执勤民警查获。对曹某甲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5ml/100ml,后带其到济南市**医结合医院抽取静脉血液。2019年9月30日经济南市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曹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9±5.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等;2.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源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电话:1356341****。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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