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乡**村,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甲无证酒后驾驶冀B*****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南二环十字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9.8mg/100ml。后经唐山市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曹某甲血液酒精浓度为85.80mg/100ml。被告人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留的机动车;
2.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到案说明等书证;
3.证人曹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尿检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海龙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甲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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