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41963********,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住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甲酒后驾驶湘******号轻型普通货车从家中开至宜章县**镇**村**村**路桥上,造成交通堵塞,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曹某甲血液样品中乙醇定量检测结果为228.25mg/100ml。)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决定书及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鉴定意见: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3.现场照片:宜章县公安局侦查员对拍摄的现场照片;
4.证人证言:证人曹某乙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永志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096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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