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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危险驾驶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80********,汉族,无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镇**村**屯,住该屯。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曹某甲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柴油车,行驶至肇东市姜家镇头井村村东头路段时,将路面行人代某某、曹某乙、刘某某撞伤后逃逸。逃逸中车辆侧翻,被肇东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工作人员查获。

    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057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 被告人曹某甲的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及抓获破案经过、照片等;

    3.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曹某甲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其依法应从轻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金凤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肇东市拘留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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