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一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河南省舞钢市**乡**村**,住河南省舞钢市***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舞钢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甲醉酒后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汽车沿舞钢市**路由*向*行驶至**路段,在超车过程中与杜某某驾驶的沿钢城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豫******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8月6日,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曹某甲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88.3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以及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曹某乙、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得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伟军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甲现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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