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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7********,汉族,大学文化,系湖南**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2时33分许,被告人曹某甲酒后在长沙市开福区**路“新疆阿斯木烤羊肉店”停车场驾驶牌照为湘******的白色起亚小型轿车,沿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芙蓉路口路段时,遇被害人戴某某驾驶牌为照湘******的奔驰小型普通客车同车道行驶在前,因被告人曹某甲醉酒后驾车且驾车未保持安全车距等原因,发生湘******小型轿车追尾碰撞湘******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某甲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民警投案。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戴某某无责任。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曹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1.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己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查询记录、驾驶证、行驶证、到案经过、投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刑事技术照片、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车辆修理费发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科技有限公司材料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报告;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从重处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己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彤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长沙市岳麓区**路**号**栋**房。联系电话:15111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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