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襄检刑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曹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襄汾县**镇**路**巷**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9时许,襄汾县公安局古城镇派出所张某甲等民警在襄汾县**镇**村处理被告人曹某甲驾车堵路的警情时,曹某甲拒不配合,处警民警准备拖走车辆时,被曹某甲哥哥曹某乙阻拦,在制服并要带走曹某乙时,曹某甲阻碍、撕扯民警,致使民警张某甲受伤。经鉴定,张某甲身体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情况说明、处警信息表、谅解书等书证;张某乙、宁某某等人证人证言;被告人曹某甲供述和辩解;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志辉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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