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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委**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曹某甲容留沈某甲、曹某乙、沈某乙在其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委**楼**号的家中吸食冰毒; 

2、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曹某甲分三次容留沈某甲、曹某乙、沈某乙、李某某在其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委**楼**号的家中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静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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