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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村委**组,住**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养鸡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凤某某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3月24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甲2018年5月19日,因吸毒被凤某某公安局凤山派出所罚款五百元。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9日左右,被告人曹某甲在凤某某凤山镇旧城街住所容留王某某、曹某乙、曹某丙吸食毒品麻黄素,毒品系曹某丙等人提供。

2.2020年2月14日左右,被告人曹某甲在凤某某凤山镇**养鸡场住所容留曹某丙、曹某乙吸食毒品麻黄素。

3.2020年2月18日左右,被告人曹某甲在凤某某凤山镇**养鸡场住所容留王某某、曹某乙、曹某丙吸食麻黄素,购买毒品的毒资由曹某丙提供。

4.2020年2月25日左右,被告人曹某甲在凤某某凤山镇**养鸡场住所容留王某某、曹某乙、曹某丙吸食麻黄素,购买毒品的毒资由曹某乙提供。

5.2020年3月1日左右,被告人曹某甲在凤某某凤山镇**养鸡场住所容留王某某、曹某乙、曹某丙、余某某吸食麻黄素,购买毒品的毒资由余某某提供。

6.2020年3月8日,被告人曹某甲在凤某某凤山镇旧城街**住所容留王某某、曹某乙、曹某丙、余某某吸食毒品麻黄素,毒品系余某某提供。

7.2020年3月8日左右,被告人曹某甲在凤某某凤山镇旧城街**住所容留王某某、曹某乙、曹某丙、余某某吸食毒品麻黄素,毒品系余某某提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王某某、曹某乙、曹某丙、余某某等人证实;

3.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侦查实验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量刑建议:对曹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忠学

检察官助理:杨宝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家庭住址凤某某**镇**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398834****。

2.卷宗二册,光盘十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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