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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号,租住大冶市**路办事处**小区****室。因吸毒于2016年11月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本院不起诉;因吸毒于2019年10月2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开发区铁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21日经院批准逮捕,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曹某甲在大冶市**路办事处**小区**号**室租住期间,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曹某甲在大冶市**路办事处**小区**号**室租住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曹某乙吸食“麻古”和冰毒。

2、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曹某甲在大冶市**路办事**湾小区**号**室租住屋内,容留吸毒人员熊某甲吸食“麻古”和冰毒。

3、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曹某甲在大冶市**路办事处**小区**号**室租住屋内,容留吸毒人员熊某乙吸食“麻古”和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曹某乙、熊某甲、熊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 5.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施福

2020年1月16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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