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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81********,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嘉祥县人,农民,个体工商户,住济宁市经济开发区**镇**村**号。因犯强奸罪2008年9月12日被嘉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金桥监狱服刑,因减刑于2011年4月26日刑满释放;2007年12月3日因酒后殴打、谩骂他人被嘉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3年9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嘉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7年10月9日因寻衅滋事被嘉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2018年12月31日因殴打他人被济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济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曹某甲多次酒后滋事、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

1、2017年10月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甲酒后在济宁经济开发区疃里镇大王庄村“温特手套厂”内,无故辱骂并殴打杜某甲、王某某及**人杜某乙,致三人不同程度受伤。曹某甲于2017年10月9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行政处罚。

2、2018年12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曹某甲在本村其叔伯嫂子崔某某家因安装照明线路问题二人争吵,在争吵至崔某某家门口时,曹某甲击打崔某某面部致其倒地,后继续对崔某某身体踢打,致崔某某肋骨骨折及体表挫伤为轻微伤。曹某甲于2018年12月31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3、2019年4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曹某甲酒后在济宁经济开发区疃里镇大王庄村北大街十字路口处借故谩骂滋事,后与其叔父曹某丙发生争吵并将曹某丙推倒在地欲意殴打。后曹某丙之子曹某乙、崔某某夫妇到场,争吵中曹某甲持水泥块将崔某某面部和眼部砸致轻微伤,并回家拿菜刀到达现场击打威胁他人,被在场群众制止后逃离。曹某甲再次到达现场时被处警民警当场强制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菜刀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出监鉴定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曹某乙、曹某丙、闫某某、等人证言笔录;4.被害人崔某某、杜某甲、王某某、杜某乙陈述笔录;5.被告人曹某甲供述和辩解笔录;6.伤情鉴定书;7.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8.监控视频资料及提取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酒后滋事或借故多次殴打他人,其中有持凶器殴打他人事实,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晓文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于嘉祥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菜刀一把、光盘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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