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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男, 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湖南省资兴市,户籍所在地为资兴市**镇**村**组**号,住所地为资兴市**镇政府对面居民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7日至2019年7月2日被临时羁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于2019年7月2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资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7月30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10日22时许,李某甲、黎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兴宁人民医院等人时正好碰到被害人黄某某、何某某及李某乙、欧某某、袁某某等人,因不满袁某某等人路过时嘲笑其鬼火摩托车,李某甲、黎某某殴打了袁某某,因此双方均不服并通过QQ电话邀约见面。次日凌晨1时许,李某甲、黎某某路过兴宁镇十字路口处时,李某某、曹某乙(均已判决)与被告人曹某甲等人正在附近吃宵夜,并邀请二人一起喝酒,李某甲便告诉曹某乙称有几个人要找其麻烦,曹某乙听后要李某甲不要怕,并示意其坐下一起喝酒。当日凌晨1、2时许,何某某、黄某某及欧某某、刘某某等5人骑摩托车来到兴宁镇十字路口,李某某、曹某某等人见状就走过去质问,并把何某某、黄某某从摩托车上拖下来,何某某便用拳头打李某某、曹某乙,李某乙则用拳头朝何某某、黄某某等人身上打去,曹某乙将对方一人打倒后又拿一只拖鞋朝何某某、黄某某等人殴打,曹某甲与李某甲也冲过去殴打对方的人员,直到民警赶到现场才停止。经鉴定:何某某、黄某某的伤情均被评定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曹某甲已取得被害人何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谅解书、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同案人李某甲、李某乙、曹某乙的供述及证人欧某某、袁某某、刘某某、李某丙、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黄某某、何某某的伤情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与李某乙、曹某乙等人以暴力等手段,逞强好胜,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已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恶劣,系恶势力犯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波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在资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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