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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开设赌场案)_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曹某甲,绰号“武的糕”、“鸡嘛”,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0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镇**路**号,住全南县**镇**村**组,无业。2017年8月14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全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全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全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元宵节至2020年2月19日,曹某甲在**镇**村**屋其家中先后三次为曹某乙、曹某丙等赌博人员提供场所、赌具扑克牌、现金在其家中用扑克牌以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其本人也会参与赌博。曹某甲每次从中抽水1000元,累计非法获利3000元。2020年2月19日23时许,全南县公安局民警在**镇**村**屋曹某甲家房间内,将正在赌博的曹某丙、曹某乙等多人抓获,现场缴获赌资55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曹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勇军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定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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