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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强制猥亵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一刑诉〔2019〕951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0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小区**幢**室(户籍地宿迁市宿城区**镇**号)。被告人曹某甲曾因盗窃,于2013年5月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水上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7月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元;因猥亵,于2016年2月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抢夺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猥亵,于2019年4月2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被告人曹某甲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抢夺罪,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强制猥亵罪、抢夺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28日本院重新受理。2019年9月22日、11月29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曹某甲在宿迁市宿城区金鹰天地商场路边遇到被害人雷某某,被告人曹某甲趁其不备,抢夺被害人的挎包,致被害人右上肢挫伤。后被害人雷某某紧追被告人曹某甲,将包夺回。在被害人雷某某夺回挎包的过程中,被告人曹某甲趁机亲吻其右手臂。经鉴定,被害人雷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经鉴定,被抢挎包、包内一次性口罩、耳机,合计价值人民币69元。

2019年5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曹某甲在宿迁市宿城区宝龙城市广场大商百货门口遇到被害人胡某某,趁被害人准备骑电动车离开之际,从后面搂抱被害人。后被告人曹某甲又在宿城区金鹰国际花园小区南门附近,遇到被害人马某某,尾随被害人至金鹰国际花园5幢二单元一电梯内,亲吻被害人面部,在被害人将要逃离电梯时,又拽被害人的手提包,将被害人拉入电梯内,抢夺被害人手提包和手机,将被害人按倒在地,亲吻其面部至被害人逃离。经鉴定,被抢手机、手提包以及包内耳机,合计价值人民币791元。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曹某甲在对马某某实施强制猥亵、抢夺行为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另外,2019年2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曹某甲在宿城区苏豪银座电梯、楼道内尾随、追逐被害人徐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曹某甲于2019年5月18日0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在曹某甲身上搜查到被害人马某某被抢夺的手提包、手机等物品,后将物品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富康路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调取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聂某某、曹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雷某某、马某某、胡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辩认笔录;

6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7.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手机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犯罪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在抢夺被害人雷某某的挎包过程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曹某甲曾多次被刑事、行政处罚,可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娟

2019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被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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