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19〕711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镇**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甲伙同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均已已判)等人非法集资成立“**湾工程**部”(以下简称“**部”),专门用来承接靠近**湾的政府环**湖建设工程。其中被告人曹某甲出资10万元,在项目中负责账务工作。2018年1月,黄石市湖泊管理局发标的**湖(**民垸)岸线整治与清淤工程由湖北**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标的为375万元。**公司中标后将该工程交由曹某戊、曹某己承建。**部组织本湾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施工工地阻止挖机停工,阻拦运土车辆通行的方式阻止曹某戊、曹某己方施工,强行索要该工程,被害人曹某戊、曹某己被迫以65万元价格将该工程转让给**部承建,该**部非法获利1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中标通知书、转账凭证、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戊、曹某己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违反市场经济秩序,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丽云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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