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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强迫卖淫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780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现住榆阳区**巷**号,无业。2014年5月28日因犯强奸罪被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报经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被告人曹某甲与刘某某在榆阳区一麻将馆相识后发展成为同居关系。二人因无经济来源,被告人曹某甲开始引诱、胁迫被害人刘某某在榆阳城区和高新区从事卖淫活动以获取非法利益。后被害人刘某某极力抗拒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曹某甲就采取限制人身自由、贴身跟随、故意伤害等方式强迫刘某某继续从事卖淫活动。

经榆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右手皮肤裂伤及全身多处外伤痕迹均符合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某某某、曹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同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慧

2020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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