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57********,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全州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全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曹某甲与村民曹某乙在全州县**镇**村**谢某甲小卖铺旁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曹某甲用手掐住曹某乙的脖子将其压在地上进行扭打,扭打过程中造成曹某乙受伤,后到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曹某乙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谢某乙、王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运广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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