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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蔚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51981********,汉族,文盲,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蔚县**镇**村,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晚上20时许,在蔚县白乐镇天照疃北堡村被告人曹某甲家的院子里,曹某甲和其妻子庞某甲等人与被害人薛某甲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曹某甲用凳子将被害人薛某甲额头打破。2019年7月2日经蔚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薛某甲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曹某甲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曹某甲已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薛某甲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案件审批表、立案决定书、临时羁押证明提取笔录、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和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庞某甲、曹某乙、吕某某、薛某乙、庞某乙、庞某丙和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薛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建国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住蔚县**镇**村

2.全部案件材料二册及证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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