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曹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2052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庄出租屋。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曹某甲和其哥哥曹某乙从天水市回到清水县**镇**村的家中时,在路上碰见其姑姑曹某丙,曹某甲便和曹某丙边走边聊天,二人走到村广场口时看到郭某某和同村的曹某丁(已行政处罚)站着聊天,曹某甲就朝曹某丁吐了一口唾沫,曹某丁也朝曹某甲吐唾沫并指着曹某甲骂,曹某甲便过去拉住曹某丁的手让其不要骂了,后两人就开始撕扯,在撕扯的过程中,曹某甲朝曹某丁的左耳部和左脸部打了几巴掌,曹某丁就抓着曹某甲的衣领继续撕扯,后二人全部倒在地上,相互用脚踏对方,之后就被郭某某和曹某乙拉开并各自劝回家。曹某甲回家吃完饭后,曹某丁带着其丈夫曹某戊(已行政处罚)到曹某甲家门口谩骂并准备进入曹某甲家里,曹某甲和母亲景某某(已行政处罚)到门口堵着不让其进来,曹某戊不出去,并从曹某甲家门里往里面挤,景某某在推曹某戊时手指将曹某戊的左眼戳了一下,将曹某戊的眼睛戳流血了,曹某乙用卫生纸将曹某戊眼角的血擦干净,后被邻居劝开准备回家,这时曹某戊的儿子曹某己(已行政处罚)从外面回来看到父亲曹某戊眼角流血就来到曹某甲家院子,曹某戊和曹某丁也跟着来到曹某甲家院内。接着,景某某、曹某甲就和曹某丁、曹某己撕扯在一起,景某某拿了一个扫帚朝曹某丁打了一下,后曹某己就在曹某甲家厕所门口取了一把铁锤,准备打曹某甲与景某某二人,但被曹某戊夺下,后邻居崔某某将几人劝开。
2019年12月12日经清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清)公(司)鉴(临床)字[2019]136号鉴定书鉴定:被鉴定人曹某丁因钝性外力所致机体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曹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清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2份;6.现场勘验笔录1份;7.视听资料:讯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了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甲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 锋
检察官助理:包俊莉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现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庄出租屋。
2.侦查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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