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81195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住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监视居住,同日由丹江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8时许,被告人曹某甲因土地纠纷问题与被害人曹某乙发生争执,后其手持自家靠背椅子椅背,用椅子的四个腿朝曹某乙额头和身上怼,造成曹某乙额头、嘴巴、胸部受伤。经鉴定,曹某乙面部和胸部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柯某某、曹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丹江口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贞贞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甲现监视居住于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联系方式13035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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