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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故意伤害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1242号

被告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共党员,住浙江省磐安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下午14时左右,被告人曹某甲在磐安县仁川镇洋庄村里组织拆违时,被害人程某甲与其发生争吵,后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曹某甲用拳头打程某甲,程某甲摔倒在地后,曹某甲用脚踢程某甲,程某甲站起来后随手拿起一根木头打曹某甲的背部,后两人被旁人劝开。2020 年10月10日,经磐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程某甲所受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2020年10月27日,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甲伤残等级为九级。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曹某甲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曹某甲已垫付医药费等共计74164.44元。2020年11月27日,磐安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处曹某甲支付赔偿款等共计86863.34元,负担诉讼费318元。2020年12月10日,曹某甲已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解记录、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海飞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85891****;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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