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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故意伤害案)_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144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汉族,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58********,大专文化程度,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号,居民。系西安市长安区医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2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3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7月31日上午10时许,犯罪嫌疑人曹某丙(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曹某甲因两家的界墙问题发生纠纷,继而双方互相辱骂。后曹某甲从家中拿了一把斧头,来到曹某丙家门口,用斧头在曹某丙家大铁门上乱砍乱砸数下,准备离开时,曹某丙出来用镢头打在曹某甲身上,曹某甲用一根钢筋打在曹某丙的头上。此时,被害人曹某乙赶到,与曹某甲互打,两人均受伤,后周围群众将双方劝开。经法医学鉴定:曹某甲的损伤程度属重伤;曹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抓获经过;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辨认现场笔录;6、户籍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昱

2014年3月6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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