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一部刑诉〔2020〕Z263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号。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本院以没有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中午12时许,被害人纪某甲与表姐夫黄某甲驾驶一辆小汽车来到被害人纪某甲位于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街***巷***号的住处,当被害人纪某甲打开住处隔壁空地围栏铁门准备停车时,居住在***巷***号的被告人曹某甲见状上前制止,双方因此发生争吵。过程中,被害人纪某甲用脚踢门,并在争执中无意拍打到被告人曹某甲的小孩。被告人曹某甲见状立即上前用手掐住被害人纪某甲的脖子并用力推行,并将被害人纪某甲抱摔至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汽车引擎盖上,再将被害人纪某甲按倒在地,后被在场人员劝止,被害人纪某甲报警。
经鉴定,被害人纪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3月26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曹某甲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甲的近亲属向被害人纪某甲表达歉意,并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60000元,被害人纪某甲对被告人曹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抓获经过,东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书,情况说明,病历材料,谅解书、收据,户籍信息证明等;
2.证人黄某甲、田某某、林某某、纪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纪某甲的陈述和辨认;
4.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的辨认;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丹霞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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