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0221972*******,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小学文化,住沅江市**纺织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6日被沅江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2020年9月17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电话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3日9时许,被害人余某某与妻子曹某乙前往沅江市**纺织厂找被告人曹某甲索要欠款时,双方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曹某甲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将被害人余某某面部刺伤,被害人余某某的伤势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曹某甲于2020 8月13日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沅江市公安机关发破案报告及有关书证;
2.有证人曹某乙、张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有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4.有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有鉴定意见;
6.有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剑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曹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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