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公刑诉〔2019〕242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镇**村**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原定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在菏泽市牡丹区**,被告人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殴打、恐吓等方式,迫使被害人李某某、孙某某、董某某抵押个人车辆,被告人曹某甲索取抵押所得共计人民币2886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1、2016年5月,被告人曹某甲采取殴打、恐吓方式,迫使被害人李某某将其鲁******号本田牌轿车向田某某抵押,抵押所得95000元由被告人曹某甲索取据为己有。
2、2017年6月,被告人曹某甲采取殴打、恐吓方式,迫使被害人董某某将其鲁******号起亚牌轿车登记证书向微贷公司抵押,抵押所得45000元由被告人曹某甲索取据为己有。
3、2017年6月,被告人曹某甲采取恐吓方式,迫使被害人孙某某将其鲁******号起亚牌轿车登记证书向微贷公司抵押,抵押所得40000元由被告人曹某甲索取据为己有。
4、2017年7月,被告人曹某甲采取殴打、恐吓方式,迫使被害人孙某某将其鲁******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向“九鼎典当”车行抵押,抵押所得33200元由被告人曹某甲索取据为己有。
5、2017年9月,被告人曹某甲采取殴打、恐吓方式,迫使被害人董某某将其鲁******号起亚牌轿车向张某兴抵押,抵押所得40000元由被告人曹某甲索取据为己有。
6、2017年12月,被告人曹某甲采取殴打、恐吓方式,迫使被害人孙某某将其鲁******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向葛某抵押,抵押所得38400元,其中35400元由被告人曹某甲索取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短信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等;2、辨认笔录;3、证人杨某某、张某某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孙某某等陈述;5、被告人曹某甲供述和辩解。
(二)诈骗罪
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在菏泽市牡丹区,被告人曹某甲贷款购买车辆后,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董某某、曹某乙同意后将车辆登记在被害人名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车辆或车辆登记证书向他人抵押,将其个人债务186000元由被害人承担。
1、2017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曹某甲贷款购买鲁******号宝马牌越野车一辆后,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董某某同意将车辆登记在被害人名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车辆登记证书向担保公司抵押、将车辆向张某兴抵押,被告人曹某甲将其债务86000元转移给被害人董某某承担。
2、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曹某甲贷款购买鲁******号宝马牌轿车一辆后,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曹某乙同意后将车辆登记在被害人名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车辆分别向秦某某、张某兴抵押,被告人曹某甲将其债务100000元转移给被害人曹某乙承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等;2、辨认笔录;3、证人秦某某、张某某证言;4、被害人董某某、曹某乙陈述;5、被告人曹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暴力、威胁手段,迫使他人抵押个人财产并索取抵押所得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转移个人债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正威
检察员康 泓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于定陶区看守所。
2、案卷6册及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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