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四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曹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曹某甲以人民币6500元的价格向刘某甲购买漳平市赤水镇赤水村“松隔岭”山场的林木。2019年12月17、18日,被告人曹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刘某某携带油锯等工具,到该山场砍伐林木437棵,立木材积29.6755立方米。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曹某甲到漳平市公安局赤洋森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木材去向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漳平市森林资源评估中心出具的认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树桩检量记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自砍伐林木437棵,立木蓄积29.675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记超
检察官助理:李晓都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甲现住漳平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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