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咸检刑一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乙,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住咸阳市礼泉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礼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5日被礼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8日被礼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礼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礼泉县人民检察院转至礼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礼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24日重新报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14日下午16时左右,被告人曹某甲因自己养的羊将被害人曹某丙家15棵苹果树树皮啃伤,曹某丙的妻子被害人张某某向曹某甲提出每棵苹果树赔偿1000元人民币,曹某甲不同意赔偿,并表示没有钱赔,曹某丙便叫来村干部曹某军、曹某刚主持调解未果后曹某丙拨打110报警,110指派骏马派出所出警,17时许民警到达现场后,在与村干部协商处理此事过程中,被害人张某某说“没有钱那就把羊拉走”,被害人曹某丙就往被告人曹某甲家的羊圈跟前走,曹某丙捡起一根木棍准备去撬羊圈的铁门,被告人曹某甲上前阻挡,两人发生撕打,曹某丙用捡起的木棍对曹某甲实施殴打,曹某甲从地上捡起一把弯镰刀向曹某丙的胸前乱砍,两人撕打过程中,镰刀被处警民警打落在地,曹某丙就捡起掉在地上的弯镰刀,朝曹某甲头部砍去,曹某甲又从旁边地上拿起一把扎草用的刀朝张某某砍去,张某某头部被砍了两下,其在抵抗中左手手掌被砍伤,被告人曹某甲趁乱逃走,后被处警民警在礼泉县骏马卫生院抓获。被害人曹某丙及张某某被送往礼泉县人民医院抢救,曹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陕西省礼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曹某丙系锐器伤致心脏破裂大出血死亡。经陕西省礼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张某某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张某某损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提取、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冲突,在厮打过程中使用镰刀、菜刀砍伤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晶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于礼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视听光盘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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