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二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乙,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曹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甲在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采用翻墙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祝某某家中,窃得黑色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含鼠标、电源线)。经认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2583元。
另查明,被告人曹某甲于2020年6月21日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案发后笔记本电脑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祝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扣押的笔记本等物证;
2.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宿迁市宿城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制作的勘验、辨认等笔录;
7.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提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 欣
检察官助理:程方苗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885105****;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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