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2771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012001********,汉族,高中文化,空调修理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会**村,住巢湖市**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曹某甲至巢湖市东风路“湘西部落”餐厅,拽开厨房后门进入店内盗取硬盒包装的“中华”香烟9包、“金皖”香烟8包,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569元。
2、2019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曹某甲至巢湖市人民路步行街“品牌男装折扣店”,撬门进入店内盗取蓝色冬服上装一件。因没有有效的品牌、型号,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认为衣服价值无法鉴定。
3、2019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曹某甲翻围墙进入巢湖市团结路小学,翻窗进入该校行政楼二楼一间办公室,从办公桌内窃取被害人张某某香烟数包。
4、2019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曹某甲至巢湖市“东方曼哈顿”小区,翻窗进入“川都火锅店”内,盗取硬盒包装的“中华”香烟2包、软盒包装的“中华”香烟1包,黑色羽绒服一件。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45元。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曹某甲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曹某乙等人的陈述;
5.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关于被盗香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8.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刘荣柱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机关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共69页,检察卷壹册 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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