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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盗窃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宿舍****,现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出租屋,无业。2016年2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0年2月14日缓刑考验期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曹某甲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樊家井、罗家坞、莲社北路、金和汇景等地以趁被害人休息或不注意时进入被害人店中实施盗窃16起,具体分述如下:

1.2月份的一天晚19时许,曹某甲在位于珠山区小康村1排7号1楼的瓷器作坊,趁作坊老板胡某甲不注意的时候,盗走作坊内1个玉壶春瓷瓶和1个梅瓶,并将所盗瓷器卖予他人。

2.4月9日晚18时许,曹某甲在位于珠山区樊家井3街42号的瓷器店,趁店主李某甲不注意,盗走店内1对粉彩包布瓶。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1600元,已发还被害人。

3.6、7月份的一天晚19时许,曹某甲在位于珠山区樊家井4街7号的瓷器店,趁店主毛某某不注意时候,盗走店内2个粉彩瓷器帽筒,并将所盗瓷器卖予他人。

4.6月28日晚,曹某甲在位于珠山区樊家井1街18号的瓷器店,趁店主余某甲不注意的时候,盗走店内6个珐琅彩锦鸡图案的瓷碗。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480元,已发还被害人。

5.7月1日中午12时许,曹某甲在位于珠山区通站路余窑元青花的瓷器店,趁店主余某乙中午休息,盗走店内2个200件锦香亭人物图案青花罐子。经认定,被盗其中一个青花罐子价值500元,已发还被害人,另一个青花罐子被卖予他人。

6.7月份的一天下午,曹某甲在位于珠山区樊家井3街60号的瓷器店,趁店主曹某乙不注意,盗走店内2个山水人物图案的茶壶,并将所盗瓷器卖予他人。

7.7月份的一天下午,曹某甲在位于珠山区樊家井1街53号的海燕文革瓷器店,趁店主聂某某不注意,盗走店内4个满彩图案的瓷碗和4个掐仙彩仙鹤鸳鸯瓷盘。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480元,已发还被害人。

8.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曹某甲在位于珠山区樊家井1街21号的瓷缘瓷器店,趁店主闵某某不注意,盗走店内4个人物仿古瓷盘。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800元,已发还被害人。

9.7月中旬的一天中午,曹某甲在位于珠山区樊家井3街57号的瓷器店,趁店主黎某某不注意,盗走店内8个粉彩仿古瓷盘,并将所盗瓷盘卖予他人。

10.7月13日中午13时许,曹某甲在位于珠山区莲社北路的景德镇文物商店,趁店主黄某某不注意,盗走店内1个300件人物粉彩爆竹花瓶。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18000元,已发还被害人。

11.7月16日上午11时许,曹某甲在位于珠山区罗家坞38号的瓷器店,趁店主王某某不注意,盗走店内7个仿古小瓷盘,准备离开时被店主发现并逃离,逃离过程中曹某甲将所盗瓷盘打碎丢掉。

12.7月17日下午14时许,曹某甲在位于珠山区樊家井1街1横弄1号的瓷器店,趁店主李某乙中午休息,盗走店内1个官窑描金十八罗汉人物图案的花瓶。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600元,已发还被害人。

13.7月26日下午14时许,曹某甲在位于珠山区樊家井3街2号的覆雨紫砂-掐丝珐琅店,趁店主官某某休息,盗走店内2个珐琅彩描金紫砂壶。经认定,被盗其中一个紫砂壶价值400元,另一个因破损无法估价,均已发还被害人。

14.7月27日下午17时许,曹某甲在位于珠山区金和汇景后面的洪州阁瓷器店,趁店主胡某乙不注意,先盗走店内10个贴花图案瓷杯离开,约半个小时后,再次来到该店又盗走2个五彩筒瓶,并将所盗物品卖予他人。

15.7月28日晚18时许,曹某甲在位于珠山区华阳北二路53号的新民红木轩瓷器店,趁店主付某某不注意,盗走店内1个300件雕刻五龙万花图案天球瓶。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12000元,已发还被害人。

16.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曹某甲在位于珠山区樊家井4街6号的店铺,趁店主徐某某休息不注意,盗走店内1对珐琅彩花鸟图腹瓶、1个珐琅彩锦鸡图玉壶春瓶、1个描金花鸟图笔筒、1个珐琅彩花鸟图瓷杯子。经认定,被盗其中1个珐琅彩锦鸡图玉壶春瓶、1个描金花鸟图笔筒、1个珐琅彩花鸟图瓷杯子价值4400元,已发还被害人;被盗1个珐琅彩花鸟图腹瓶卖予他人。

2020年7月31日晚20时许,公安机关在景德镇市珠山区通站路和谐盛世花场内将曹某甲抓获归案。景德镇市珠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部分被盗的瓷器价格认定总价为39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及社区矫正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胡某甲、李某甲、毛某某等16人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7.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392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有一次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剑云

检察官助理:宋豪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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