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曹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0月13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曹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8时18分左右,被告人曹某甲至灌云县**镇**路**烧烤店西边巷口,将被害人曹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座椅下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偷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2007)灌刑初字第0495号刑事判决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曹某乙陈述;
4.被告人曹某甲供述和辩解;
5.案发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主动赔偿被害人,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长军
检察官助理:刘振东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189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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