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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盗窃案)_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7〕107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1241988********,回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住西宁市**路**小区。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湟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1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我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湟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7年1月19日、2017年3月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7年2月9日、2017年4月7日补查后重报,其间于2017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7日晚22时许,被告人曹某甲与其朋友马某甲乘坐由马某乙驾驶的比亚迪牌青AZ****号小型轿车从西宁到湟源县城关镇红岩修理厂停车场附近,曹某甲称去修理厂查看一下自己被高速三大队扣押的“英菲尼迪FX35”越野车,让马某甲、马某乙在外等候,并购买一把咬钳后进入红岩汽车修理厂停车场内将高速三大队扣押的“英菲尼迪FX35”越野车轮胎上的钢丝绳咬断,用备用钥匙发动车辆,并用咬钳将汽修厂铁门门锁剪开,曹某甲驾驶“英菲尼迪FX35”越野车与马某甲逃离现场,将车驾驶至西宁后藏匿于城东区南山路原武警支队院中,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此车追回并返还给原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经鉴定,被盗的“英菲尼迪FX35”越野车价格为42万元人民币。另查明,该辆“英菲尼迪FX35”越野车原车主为毛某某,该车于2014年8月15日在成都市锦江区被盗。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马某丙、马某丁(三人均另案处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先后购得无任何合法来源证明的“英菲尼迪FX35”越野车,并由曹某甲从网上办理了伪造的车辆行驶证等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车牌一副、行驶证一本等;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陈某某、孙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安机关扣押的车辆,价值42万,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曹某甲明知曹某乙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得无任何合法来源证明的车辆并从网上办理了伪造的车辆行驶证、车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湟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国平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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