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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等人赌博案)_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丙,绰号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住广西博白县******村队**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7月10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作出不起诉决定。2019年12月27日涉嫌本案被拘留寄押在广西博白县看守所,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绰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家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拘留寄押在广西钦州市看守所,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丙,绰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家住住广西博白县**镇**村**村队**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拘留寄押在广西博白县看守所,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富宁县人,家住富宁县**镇**村民委**小组**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蒙某某,绰号“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8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广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广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等人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开始,杜某某、王某丙、杨某甲三人组织蒋某甲、陈某某、黄某乙、徐某某、黄某丙、谢某甲、蒋某乙、何某某、李某甲等人在富宁县**镇**村民委地界**丫口一个驾校对面的山上、富宁往花甲方向的**村附近一废弃石场山上等10余个地点开设流动性赌场,用四枚硬币作为赌具,将每枚硬币其中一面烧黑后放到口口相对的两个碗中摇,然后以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开设者安排人员从赌客每次下注所赢得的钱中抽出50或100元作为抽头渔利,每日赌场散场后,凡参与赌博的人或开车到赌场的人均可获得100元至500元不等的好处费。该赌场由杜某某负责安排主要事宜;杨某甲负责到赌场中收取每天获得的水钱和发放开车到赌场的加油费等;王某丙负责在赌场中赌博和拉拢广南籍以赌博为业的人员到赌场参与赌博等;蒋某甲负责寻找和确定赌博场地、接送赌客及发放赌场人员工资,管理赌场的放风人员、车辆和驾驶人员等;黄某乙(在逃)、陈某某、徐某某(在逃)负责在赌场内“抽水”“做数”、递水钱等;蒋某乙、何某某负责接送赌客及赌场老板等;谢某甲负责接送赌客和放风等;李某甲负责在赌场外围放风等;黄某丙在赌场中系杜某某的驾驶员并兼负责将每天特定水钱送给罗某某用于打点关系和放风等;赌场开设期间,罗某某负责收取每天2000元至3000元不等赌场抽头渔利资金用于向相关部门人员为赌场打点“关系”,确保赌场安全;朱某某、李某乙、谢某乙、程某某、谢某丙、谢某丁、王某甲、曹某丙、曹某甲、谭某某、邓某某、翁某甲、岑某某、蒙某某等人长期在赌场内赌博并以放高利贷、微信与现金互换等方式提供资金帮助;翁某乙、黄某某、蒙某某、殷某某、杨某乙、严某某、梁某某等人长期到赌场中聚众赌博。该流动性赌场持续时间较长,参赌人员众多,赌资数额巨大,直到2019年5月7日被公安机关在富宁县**镇**村附近赌博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等六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王某甲、曹某丙参与聚众赌博及向赌场内的赌客发放高利贷等,被告人黄某某、蒙某某、严某某长期到赌场中聚众赌博,六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王某甲、曹某丙、黄某某、蒙某某、严某某到案后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农兴山 陆有成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的强制措施情况:

      (1)曹某甲、王某甲、曹某丙现被羁押在富宁县看守所;

      (2)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富宁县**镇**村民委**小组52号。联系电话:1357762****

      (3)被告人蒙某某、严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广南县**镇**村委会**小组。联系电话:1519864****、18388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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