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71953********,汉族,大学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明光市**菜场**室。被告人曹某甲曾因受贿罪于2008年7月22日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2013年10月31日被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9月1日刑罚执行完毕。此次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明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甲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经聂某甲介绍于2016年11月份参与传销组织“金块链智能合约证券”(简称GPL)平台投资。该GPL传销组织谎称以上海梅兰日兰电器集团和金矿做资产托底,原始发行2000万股,虚构、夸大投资项目及盈利前景,平台无任何实体经营,以推销券股裂变增值的纯资本运作为名,要求会员以缴纳会员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吸引人员加入平台。投资3500元即可成为会员,投资每份3500元,可以按3500元、7000元、35000元进行投资,每份3500元的投资,须进行五次拆分,第一次拆分要经过45天左右,可得七百多元返利,以后每次拆分要经过20多天,每次拆分可得一千到二千元不等,总共经五次拆分可得五、六千元,以后再复投每份3500元,一年下来可得二至三万元。该投资可发展下线,如果发展他人成为该项目的会员,可按发展人员投资额的10%得返利。如果业绩(发展人员的投资总额)达3万美金,就可成为该项目的一星董事,进入躺赚模式,可按所有会员投资数额的5%除以所有一星会员数的数额,每天得返利;业绩达15万美金、45万美金、140万美金,分别可成为该项目的二星、三星、四星董事,星级越高,得到的返利越多。
2017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曹某甲在明光区域通过授课和发展会员的方式积极宣传GPL智能证券投资项目,截至案发共发展会员层级37层,会员人数30人以上(涉及会员姓名447个),会员投资总额5202400元,非法获利10万余元。该投资网站于2017年8月开始登录异常,不久即关闭运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到案经过、监视居住决定书、明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传销网络图、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顾丽、王国正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
2.证人聂某乙、顾某某、曹某乙、唐某某、杨某某、陈某某、闫某某、杨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枣庄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5.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组织、领导以推销“金块链智能合约证券”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员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和业绩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明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琳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甲现住明光市花园菜场后楼104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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