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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诈骗、敲诈勒索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322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2030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曾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6年2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曹某甲伙同李某甲、李某乙(均已起诉)等人假借“放贷”名义,先后与被害人戴某某等人签订虚高“借款”协议,制造相应虚高资金给付凭证,并要求借款人返还“押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费用,后使被害人“认账”而自行“偿还”虚高借款本息,从而达到非法获取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其中,李某乙伙同李某甲、曹某甲于2015年4月22日在本区**大道**大厦成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专门从事上述“放贷”业务,逐步形成以李某乙、李某甲、曹某甲、曹某乙等人的套路贷恶势力团伙,实施上述以“放贷”名义非法获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2016年1月7日,被害人戴某某以其所有的浙C9****别克新君威车辆作抵押向被告人曹某甲、李某乙、李某甲等人借款30000元,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后返还“GPS安装费”、“配钥匙费”、“押金”、“头息”等各种名费用共计8000元。2016年2月6日被害人戴某某支付28500元还清该笔借款。

2016年3月3日,被害人戴某某又以其所有的浙C9****别克新君威车辆作抵押向被告人曹某甲、李某乙、李某甲等人借款30000元,返还“押金”、“头息”等各种费用后实际到手23100元。2016年4月1日戴某某支付28500元还清该笔借款。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曹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交易记录、调取证据清单、冻结财产决定书、前科材料、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曹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温宇翔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于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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