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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诈骗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1322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5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中共党员,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埇桥区苗安乡曹集村开展低保工作过程中,被告人曹某甲明知自己不符合低保条件,故意隐瞒其子女信息申请低保资格,后顺利取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自2017年11月份至2020年5月份,被告人曹某甲共计骗领国家低保补助款人民币共计19842元。案发后,曹某甲将所领取的国家低保补助款全部退缴至埇桥分局苗安乡派出所。

被告人曹某甲于2020年8月6日8时许向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苗安乡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低保系统补助流水、苗安乡民政所出具关于曹某甲低保流水的证明、埇桥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公示)书、宿州市埇桥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宿州市埇桥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苗庵乡民政所出具的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曹某乙、曹某丙、周某某9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低保补助资金人民币19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琴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埇桥区苗安乡编绰村谷西组18号,联系电话15324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查材料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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