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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99年2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小区**栋**室。被告人曹某甲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曹某甲伙同李某甲(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以破解王者荣耀游戏防沉迷系统为由,骗取被害人微信密码,后盗窃被害人微信零钱、微信绑定银行卡内人民币共计5994.72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3日至4月10日,曹某甲盗窃被害人王某乙微信零钱与绑定的银行卡内人民币3959元;

2.2020年4月3日,曹某甲盗窃被害人何某某微信零钱217.75元;

3.2020年5月4日至5月6日,曹某甲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微信零钱与绑定的银行卡内人民币1817.97元。

另查明:曹某甲于2020年8月6日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王某甲、廖某某、任某某、曹某乙、李某乙、王某丙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何某某、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曹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厉小威

检察官助理:曹阳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3049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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