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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诈骗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Z201号

被告人曹某甲,女,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3041965********,汉族,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被自流井分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曹某甲在不符合“超龄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情况下,于2006年3月通过伪造假身份证“曹叶”(身份证号码为5103041948********)等材料,缴纳15000元养老保险费后,以“曹叶”的虚假身份到自贡市自流井区人社局办理了“超龄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2006年4月至2019年3月,自贡市自流井区社保局向被告人曹某甲的假身份“曹叶”在中国银行养老保险待遇账户(1279********)发放养老金共计172644.77元,被告人曹某甲自2006年4月至2014年11月从该账户内领取养老金共计85888.77元,剩余86756元仍留在账户内。2019年7月10日,经自贡市自流井区人社局与中国银行四川分行协调,中国银行自贡高新支行将“曹叶”账户上剩余的86756元划回到了自贡市自流井区社保局的基金账户上。2019年8月8日,被告人曹某甲将骗领的85888.77元养老金全部退还至自贡市自流井区社保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法律文书②户籍信息③5103494809282674在中国银行的所有开户信息及开户至今的交易流水明细、冻结信息④自贡市自流井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⑤《四川省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自流井区社保局提供《支付“曹叶”养老金历年明细》、2006年3月《自流井区社保局参统企业应缴费用明细表》复印件、2006年3月《自贡市自流井请企业退休人员参统人员花名册》复印件、2006年3月《中国银行自贡市汇东支行》“曹叶”缴纳超龄人员保险《现金存款凭证》复印件、2006年4月《自贡市社保局退休职工增加明细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卡”复印件、《四川省养老工伤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协查认证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省级平台查询信息》复印件⑥到案经过等;

二、证人童某某、邹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曹某乙、罗某某、曹某丙、曹某丁等人的证言。

三、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甲全部退赔,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甲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4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明独林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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