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甲诈骗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曹某甲,原名朱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我院批准,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5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被告人曹某甲与曹某乙(未到案,因冒充军人实施诈骗现正在服刑)经人介绍认识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曹某乙自称是时任**部*长曹某丙之子。曹某乙为曹某甲办理一张名为朱某某的身份证,曹某甲遂对外使用朱某某名字并以曹某丙儿媳名义与人接触。2005年丰宁满族自治县****局*长被害人张某甲经人介绍认识曹某甲,张某甲希望曹某甲帮忙要回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局账户上划走的****专项资金,曹某甲以找律师、找关系请客、送礼等名义多次向张某甲要钱,其中张某甲于2006年5月30日向曹某甲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户名朱某某,卡号xxxx7)现金存款200000.00元,2006年5月31日曹某甲将188000.00元取出并购买现代酷派轿车一辆,将该车过户到曹某乙名下,由曹某乙控制使用该车。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滨

(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甲现押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