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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诈骗案)_黑龙江省丰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新检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2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黑龙江省丰林县**局**所**,户籍地黑龙江省丰林县**街**委**组,住丰林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黑龙江省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黑龙江省丰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被告人曹某甲将自己购置的“江淮”牌HFC7100W型号小型轿车注册为其母亲陆某某所有后,向红星区交通局提交了出租汽车营运申请,在办理完出租汽车注册登记将该车落户为“黑FT***2”号牌后,曹某甲指使他人通过电脑P图软件制作了其母陆某某与将自家车辆改变车身颜色伪造成出租车车身颜色、增加虚拟装置出租车顶灯的虚假车辆人车合一照片,借用他人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将上述材料提交给红星区交通局运管站工作人员,并递交了出租车经营者服务质量承诺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购车发票、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等资料,将准备自家代步使用的私家车伪造为营运出租车通过审批,取得了道路运输资格后,曹某甲隐瞒其母名下该车辆实为私家车的事实,每年向红星区交通局运管站提交虚假的出租汽车燃油补贴申报资料,自2013年10月至2020年1月,共骗取出租汽车燃油补贴款60706.10元人民币。

经侦查,被告人曹某甲于2020年6月11日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愿意主动上缴赃款60706.1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江淮”牌HFC7100W型号小汽车1辆、机动车登记证书1本、车辆购置完税证明1本、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记录卡1本、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22090900614****银行卡1张等;

2.书证关于移交丰林县**队**员曹某甲有关问题线索的函、侦破经过、户籍证明、燃油补贴领取明细表、中国工商银行6222090900614****帐号交易明细等;

3.证人李某甲、包某某、刘某某、曹某乙、李某乙等人证言;

4.犯罪嫌疑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对曹某甲办公室、住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3份,丰林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车辆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申报车辆为私家车的事实,多次骗取国家专门为出租汽车发放的燃油补贴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丰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慧廷

20201016日        

                       

附件:1.告人曹某甲现被羁押于伊春市友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证见随案移送赃证物清单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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