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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6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32130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威信县**村民小组*号,住威信县***号。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1988年9月26日,被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判决并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于1995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年11月20日被叙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退回叙永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叙永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0日补充侦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7日下午,被告人曹某甲在其云南省威信县*镇*村住处,将一坨海洛因交给曹某乙(已判),让曹某乙运输至四川省叙永县贩卖给范某某(已判),并要求曹某乙收回11000元钱,其中1000元是曹某甲的“好处费”。当日傍晚,曹某乙驾驶云C******号车,运输该海洛因至叙永县*房*栋*号,将该海洛因交给了范某某。范某某约曹某乙外出吃饭后才付钱,二人准备出门时,被叙永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从范某某手中一黑色袋内,当场查获曹某乙当天交付给范某某的海洛因疑似物一坨,经称量,净重42.671克。经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涉案毒品疑似物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及同案罪犯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思桥

(本页无正文)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于叙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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