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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2528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电工,住江阴市**镇**村**巷**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曹某甲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27日告知被告人曹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曹某乙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曹某甲,听取了被害人曹某乙近亲属、被告人曹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24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曹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甲于2018年3月,加入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小组组长带领曹某乙、曹某丙等小组成员至江阴市**镇进行农电改造作业。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曹某甲持江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发的5月21日10KV闵普线顾家桥变沿、接户线的低压第二种工作票(线路不停电的工作不得上杆作业),带领小组成员曹某乙等5人在江阴市**镇**村**弄东侧路边进行电线更换作业。当日17时许,被告人曹某甲安排小组成员分别检查当天作业过的居民家中是否通电。被害人曹某乙在发现一户人家不通电时,违反工作票制度,未穿戴绝缘靴、绝缘手套,上杆带电作业,不慎触电,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曹某甲作为施工小组组长,负责工作的现场安全,对现场检查、监护不力,未及时制止小组作业人员被害人曹某乙在未穿戴绝缘靴、绝缘手套的情况下上杆作业的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事故后,被告人曹某甲陪同被害人曹某乙前往医院救治,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曹某乙家属人民币150万元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及制作的人口信息、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2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调解协议书、转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曹某丙、潘某某、曹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检验报告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申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巷**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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