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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乙,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021974********,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乡村**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7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5日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4月2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间,李某某(已判刑)等人为经营影视业务,先后在本区大龙街泰兴路129号(2栋)成立“广东**影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下属公司“广东**投资有限公司”,并担任上述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3月,“广东**影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广东**投资有限公司”出现资金困难,李某某、赵某某(已判刑)等人明知上述两公司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无吸收公众存款资格,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纠合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均已判刑)等人,通过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在社会上宣传该公司电影众筹项目及转让该公司股权,并承诺投资电影众筹可每七天获得投资本金的3%作为本息收益,介绍新投资者投资电影众筹可每七天获得新投资者投资本金的0.9%作为收益,购买**影业集团股权可获得投资本金的18%的年利息,以此非法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的存款。2015年3月10日至2016年5月20日,在李某某、赵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和张某乙等人的组织下,“广东**投资有限公司”与10414名投资者签订《**影业集团委托投资协议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232,420,000.00元(约合12.32亿元)[其中,2015年3月10日至2016年4月21日,与投资者签订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199,870,000.00元(约合l1.99亿元);2016年4月22日至2016年5月20日,与投资者签订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2,550,000.00元(约合3,255万元)]。“广东**影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害人胡某根等579名投资者签订《**影业集团股权协议书》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5,914,000.00元(约合2,591万元)。期间,被告人曹某甲向**投资公司申请成立服务中心,负责宣传该公司电影众筹项目、接待投资者、吸收和协助投资者投资电影众筹项目,非法吸收客户投资款共人民币2,767,000.00元。“广东**影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广东**投资有限公司”使用李某某以及陈某某、周某某和“广东**影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银行账户收取上述款项,并由李某某等人操纵将相关款项用于支付投资者本息、拍摄电影和公司的营运费用等方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曹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一年以下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可可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被告人曹某甲中国建设银行账号31500899801********金额9361.9元、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14341********金额49214.32元被广州市公安局依法冻结,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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