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5〕379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28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曹某甲电话得知欠其钱的被害人某某某在西安市临潼区三十三医院附近,遂纠集王某某、乔某某、曹某乙、牛某某、浩南(均在逃)等人在西安市临潼区北环路购买洋镐把三根,六人驾驶昌河车赶到临潼区三十三医院门口,强行将某某某拉上车。在车上,曹某甲向某某某索债未果,将其带至于临潼区行者街办渭北大桥河堤上,恐吓某某某。期间,魏坤驾车来到渭北大桥河堤,将被告人曹某甲和某某某拉至零河水库,被告人曹某甲伙同王某某等人对某某某进行殴打。后几人又将某某某先后带至华清池、零口街办冯李村南曹组曹某甲家、渭南市大荔县某某某家、临潼区代王街办瑞馨宾馆等处,限制其人身自由。2015年8月10日2时许,在某某某还钱无望的情况下,曹某甲等人将某某某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被害人陈述;
4、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5、户籍证明等其它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无视法制,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曹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军权
2015年12月22日
附: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照片说明一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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