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甲非法经营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二部刑诉〔2019〕163号 

被告单位:梅州市**再生塑料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金城工业区。

诉讼代表人:温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蕉岭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414271964********,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蕉岭县**镇**村**,系梅州市梅州市**再生塑料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单位:梅州市**塑料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蕉岭县**镇**路**号**楼。

诉讼代表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84********,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楼,系梅州市**塑料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人曹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平远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4414021969********,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路**号**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梅州市**再生塑料有限公司、梅州市**塑料有限公司、被告人曹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8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告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曹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梅州市**再生塑料有限公司因发展业务需要,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即被告人曹某甲以上述公司的名义与同案人谢某某(已判决)经营的广东百**商贸有限公司合作,向国家环保部门申请废塑料进口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被告人曹某甲按每取得一吨废塑料许可证收取同案人谢某某“补贴”人民币50元的方式将许可证出卖给同案人谢某某。

另外,被告人曹某甲以梅州市**塑料有限公司、蕉岭**塑化有限公司的名义,以上述同样的方式与同案人谢某某合作,并将取得的许可证出卖给同案人谢某某。其中,被告人曹某甲在梅州市**塑料有限公司与同案人谢某某合作买卖许可证中占股30%。被告人曹某甲在与蕉岭**塑化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即同案人马某某(另案处理)通谋后,约定被告人曹某甲在蕉岭**塑化有限公司与同案人谢某某合作买卖许可证中占股30%。

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上述三公司申请取得废塑料进口许可证共11560吨,被告人曹某甲收取同案人谢某某支付的 “补贴”款共约人民币60万元。其中,被告人曹某甲将蕉岭**塑化有限公司部分获利支付给同案人马某某,被告人曹某甲获利人民币40万元。

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曹某甲被汕头海关抓获,后汕头海关于2018年3月20日将被告人曹某甲移送汕头市公安局处理。

2018年5月20日,被告人曹某甲向汕头市公安局上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曹某甲上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0万元;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汕头海关缉私局关于移交案件的函、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表及明细、广东省暂时扣留财物收据、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税务登记信息、增值税缴纳、抵扣情况、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进口货物报关单、诉讼代表人委托书、同案人刑事判决书;

3.证人温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4.同案人马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相关材料的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梅州市**再生塑料有限公司、梅州市**塑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曹某甲违反国家规定,买卖进出口许可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上缴的非法所得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溢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散页33页;

3.量刑建议书;

4.《认某某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